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不按合同約定保證工程質量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保證,並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施工單位應當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延期保修造成的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由延期責任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