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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的提醒和告知義務

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無需與對方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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