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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務員法的主要變化

法律解析:1,職位與職級並行——加職級規定。

2、考核——把政治素質作為重點考核內容

3、任免——區分領導職務和職級。

4.就業——不能就業的人數從三類增加到五類。

5、取消“掛職鍛煉”這種交流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察政治品質和工作實績。考核指標根據不同的工作類別和不同級別的機關設置。

第三十六條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專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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