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收入;3.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精神,增值部分是以婚後壹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基礎,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