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需要延期的,延期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