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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主觀性: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離婚財產可以在新婚姻法中雙方平分。財產分割主要是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同壹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的分割。在與* * * *平分財產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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