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部門規章由部務會議或者部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