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達不到交易所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成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為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同時具有復雜的退市程序,交易所壹般對上市公司退市有較大的自主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 *證券被證券交易所規定終止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