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平臺企業以勞務派遣等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臺工作。,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並監督其保護勞動者權益;
第四,實行公平就業制度,消除就業歧視;
第五,完善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新就業形式納入制度保障範圍。
法律依據:國家發改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式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
1,規範用工,明確勞動者權益保護責任。
2.完善制度,補齊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