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後,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房和購買的居民發放土地證和房產證。
4.可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是不允許進入交易市場的。農村房屋買賣只能在農村集體內部進行,否則買賣是非法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