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已繳足;
2.業務清晰,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4.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成立並存續滿三年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明確股權、股票發行和轉讓的合法合規性等。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
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