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處置申請文件。其中,申請屬於直屬墾區和三院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決策程序的合規性提出審核意見。
(二)中央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資產價值證明和產權證明。
(四)貨幣性資產核銷的憑證。其中: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關閉,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不能彌補虧損的,應當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涉及訴訟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或雖勝訴但被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律文書。
(5)事業單位領導會議同意資產處置的決議。
(6)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