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必須在出生後壹個月內登記。根據法律規定,兒童的戶口登記是在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發現的棄嬰,由收養人或者托幼機構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