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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可以交給檢察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決定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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