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變更姓名的,其父母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在孩子出生後辦理相關證明,並持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向原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經批準後可以變更姓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