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自己收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