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機關接待來訪時,應當制作談話筆錄,由信訪人員和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制作筆錄,記錄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事實。信訪談話筆錄作為行政機關與信訪人之間的溝通記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