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包養情人;(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