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範圍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交通、漁業、海洋系統(行業)的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許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民用航空系統的專用航空無線電頻率,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