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 (壹)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