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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的變更

我國《信托法》第51條規定:“信托成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1)承租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的;(二)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三)經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六)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終止信托。”

受益人不是信托行為的當事人。在私人信托中,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原始收益權,成為信托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托關系壹旦有效成立,受益權屬於受益人後,作為壹種屬於受益人的物權,適用關於物權的取得、喪失和變動的壹般原則。受益權原則上是可以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即使唯壹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托的效力。繼承、轉讓等原因,結果是受益人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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