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位階自上而下如下:
1,體質。
2.法律。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壹般法律文件,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的主體部分。
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關於行政事務的規範性文件。
4.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往往是變通的法律。
有些可能不準確。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