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政務法》第十壹條規定,政府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要求,組織信息系統建設。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的政府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公開政府信息資源。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政務法》也提到,政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體系,保障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
總之,根據上述法律依據,信息系統的建設通常由政府部門或機構負責,由相應的機構或專門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