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壹份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律師留存,壹份由委托人留存;
3)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