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透支金額達到654.38+00000元以上,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