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消費信貸等功能。
第四條信用卡按用戶分為商務卡和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和外幣卡;按載體材料分為磁條卡和智能卡(以下簡稱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