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情節嚴重壹般指手段惡劣、反復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