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未犯盜竊罪三次以上的。盜竊數額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積極退還贓物,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 (壹)聾啞人或者盲人;
(二)在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受脅迫的;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如果已滿16歲但不滿18歲的人企圖或停止偷竊,則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的財物,但是其他親屬要求不追究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