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刑法》第285條規定

《刑法》第285條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 上一篇:學校招中信銀行有可能失業嗎?
  • 下一篇:申請人死亡後行政許可的有效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