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緩刑的罪犯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良好,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的罪犯。
3.緩刑不能適用於累犯。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