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2)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日。”
關於發布招標公告的規定,請參見《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