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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非法供應精神藥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是指:非法提供鴉片20克以上、嗎啡2克以上、杜冷丁5克以上(規格為100毫克/支50支以上、規格為50毫克/支100支以上)、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運輸、經營和國家管制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能夠致癌的麻醉藥品和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吸食、註射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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