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