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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是什麽?

“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的範圍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而不斷發展變化的。現階段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l)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大代表;(二)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CPPCC委員;(三)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4)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黨支部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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