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第十二條家事案件的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各方同意公開的除外。主持調解和參與調解的人員應當對調解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予以保密。調解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家庭調查人員對在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家事調查員違反保密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