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