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雖經過二審,但尚未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故死刑判決未生效,應根據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舊到輕”原則適用新法。
附: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實施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