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采取分級和現場審查的方式進行。由國家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各招錄單位具體實施。詳見國家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資格復審公告。
資格復審的對象為筆試成績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的報考人員。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職位資格復審人數與招聘計劃人數的比例在3:1以內(含3:1)。同壹職位的考生在筆試中並列最後壹名,確定為資格復審對象。
資格審查貫穿於公務員招錄的全過程。如故意隱瞞本人重要信息,壹經查實,取消考試資格;如有違紀,將按照《公務員錄用違紀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