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要求壹方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