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規律的關系,對定罪量刑有價值。有學者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另有學者認為,刑法中存在的刑事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事實因果關系,也是法律要求的刑法因果關系陳述,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