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刑法沒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刑法調整和規制的行為事先被其他部門法所禁止,刑法是第二個規範性法律。“刑法是對民法規範、行政規範等第壹種規範所保護的法益的第二種保護,對不服從第壹種規範的行為進行處罰是第二種規範。刑法第二規範具有補充第壹規範的性質。”“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保障其他部門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