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沒有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訴訟代表人是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傳喚他出庭。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
2.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單位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