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我國法律明確將槍支定義為:非軍事系統的下列槍支: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膛線槍、散彈槍,狩獵用的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註射槍,能夠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七條68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劫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