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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需要每個季度簽到嗎?這是法律規定的

是的根據刑法實施法第59條的規定。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五年內,需要定期到原監獄、監外執行機關或當地派出所報到,報到周期為半年壹次。刑滿釋放人員每次報到還需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檢查。如果刑滿釋放人員違反登記要求,有關機關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如延長登記期限、限制出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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