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63《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在外層空間法的形成中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
(2)1966《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以下簡稱《《外層空間條約》》),又稱《外層空間憲章》,是外層空間法的基石。
(3)《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和《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初步確立了四項基本的空間法律制度:空間救援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空間物體登記制度和探索和利用月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