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則》第十壹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提出理由。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宜由本院行使管轄權,可以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處理。普通貨物認為異議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則》第十壹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宜由本院行使管轄權,可以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處理。普通貨物認為異議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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