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扣押期限沒有明確規定,這要看案件的處理情況。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