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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的依據是什麽?

提起刑事訴訟的條件是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立案機關管轄。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應當立案並及時處理;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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