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並存;
2.雙重責任形式並存;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處理合夥企業事務;
4.有限合夥制是壹種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均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各合夥人實繳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第九條
合夥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