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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地傳喚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在犯罪發生地以外的地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傳喚,或者由人民法院書面指定當地人民檢察院或者指定公安機關傳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申請傳喚需要經人民法院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批準公安機關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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